“第六十二条婚规”
熊培云/思想国 《东方早报》专栏 法院真的很大啊!四川省平昌县公民王中林最近向媒体讲述自己与法院不得不说的故事。2004年,平昌县法院在审理他与妻子杨力妤的离婚案时,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婚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众所周知,中国《婚姻法》总共也不过51项条款,怎么会有判决所称的“第六十二条”呢?按判决书上的逻辑,平昌县的《婚姻法》岂不是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至少多出11条? 然而,据《华西都市报》记者调查,该《判决书》(<2004>平法民初第334号)第三页上的确白纸黑字地写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十二条二款三款(四)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