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婚规”

Publié le par XIONG Peiyun

熊培云/思想国
《东方早报》专栏

法院真的很大啊!四川省平昌县公民王中林最近向媒体讲述自己与法院不得不说的故事。2004年,平昌县法院在审理他与妻子杨力妤的离婚案时,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婚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众所周知,中国《婚姻法》总共也不过51项条款,怎么会有判决所称的“第六十二条”呢?按判决书上的逻辑,平昌县的《婚姻法》岂不是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至少多出11条?

然而,据《华西都市报》记者调查,该《判决书》(<2004>平法民初第334号)第三页上的确白纸黑字地写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十二条二款三款(四)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等字样。

另一个不得不说的细节是,当时庭审时并没有陪审员,而判决书中却多出了两名陪审员的名字。在事后的相关调查求证时,空降于判决书上的“陪审员”也坦承自己当年并没有像幽灵一般悄悄参加所谓的陪审,而且他们也没有哈里波特那样的斗蓬,怎么可能隐身于众目睽睽之下的法庭?

如此一来,在平昌县的这次审判中,不仅相关法律子虚乌有,就连陪审员的强大阵营也是凭空捏造的。显然,事情到这一步,就不只是“荒唐”两个字可以描绘,这个笑料赐给我们的,更多只有“启示”了。

两百多年前汉密尔顿在谈到审判独立时说,“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法实现。”(见《联邦党人文集》)

这便是著名的“谁抓住了法官的饭碗,谁就抓住了法官的脑袋”论断。法官不独立导致的一系列弊端,1935年国民政府司法院秘书处编印的《各省司法概况报告汇编》里亦有旁证:“四川的司法状况:县长兼理司法,四川各县普遍如此。加之司法经费和承审法官的薪金,均仰给于县长,离了县长,承审法官就没了饭碗,故承审法官惟县长马首是瞻。县长让怎么判,他们就得怎么判。县长授意枉法审判,他们就得枉法审判。”

转型期的中国人对司法独立可谓望穿秋水。平昌县的这纸离婚判决书,却向我们展示了另一个版本的“审判独立”。在此,我们显然没有任何理由认定平昌法官的糊涂是像秦中飞案那样始于县领导的授意。在荒唐背后,我们看到的是主审法官对法律缺乏信仰甚至必要的敬意。就在人们不遗余力试图根据宪法与法官法等法律条文推进或落实“审判独立”时,这位地方法官却像奥特曼一样“一骑绝尘”,为“赶英超美”做出了榜样——不但要“审判独立”,还要兼营立法,于是便有了这个破了地老天荒的“第六十二条婚规”。

行文至此,喜欢黑色幽默的朋友定会想到“第二十二条军规”——一个比“霍布森选择”还令人绝望的著名悖论。二战期间,美国某飞行大大队的轰炸手想早点回家,然而根据第二十二条军规,只有本人提出申请的疯子才能获准免于飞行,但它同时规定,凡是能够提出免飞申请的人都不是疯子。语义的绕转使第二十二条军规变成了一个剥夺自由的圈套、无法逾越也无法申诉的障碍。战争是有组织的混乱。显而易见,约瑟夫·海勒在小说《第二十二条军规》中所要批判的不只是战争,更包括无所不在的、被荒谬使用的权力,正是它们统治着这个世界。

如果说第二十二条军规是海勒的虚构,那么第六十二条婚规则是为国争光的本土发明与实践了。同样荒谬的是,王中林在法庭审判三年后也没有拿到离婚判决书,直到最后凭着讨要拖欠工资的韧劲才从法院取回了判决。据说,由于害怕犯有重婚罪,在等待判决书的这三年时间里,王中林一直不敢再找对象。如卡夫卡所说,“人类有两大主罪,所有其他罪恶均从其中引出,那就是:缺乏耐心和漫不经心。由于缺乏耐心,他们被驱逐出天堂;由于漫不经心,他们无法回去。也许只有一个主罪:缺乏耐心。由于缺乏耐心,他们被驱逐,由于缺乏耐心他们回不去。”或许正是这种漠然与漫不经心,我们看到,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当途,法律被许多人当作了碍手碍脚的乱石子,而不是一国走向秩序文明的铺路石——只要脚愿意,他们便可以将 “法律的石子”踢进路边的草丛与沟壑。

有一种荒谬力透纸背。记得约瑟夫·海勒曾经这样谈到第二十二条军规:“我要让人们先开怀大笑,然后回过头去以恐惧的心理回顾他们所笑过的一切。”面对平昌县的第六十二条婚规,想想判决书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轻薄与漠然、潜藏着怎样一种危险的逻辑,在我们开心笑过之后,是否也会心生恐惧? 

Publié dans Chroniques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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