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顶犯人
熊培云/《新京报》
2004年6月,成都市金牛区原副区长、“红顶商人”马建国以挪用公款罪,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短短10余年间聚集数以千万计的资金,用马建国自己的话说,这一切都得益于自己的身份——官商。
无疑,“红顶商人”的存在,与中国转型不无关系,牵涉到权力与资本的重新划界。
然而,谁也不会想到,两年后当这位一度“落难”的“红顶商人”再次成为新闻关注的焦点时,却换了个身份——“红顶犯人”。如果说“红顶商人”指的是那些用权力驯服资本的人;那么这里的“红顶犯人”则是指那些用资本驯服权力的“阶上囚”,当然也应该包括那些能够继续通过权力影响权力的“落权者”。
2006年8月8日出版的《华西都市报》这样报道了马建国狱里狱外的“幸福生活”。
“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以在监舍存放现金和香烟,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公司事务,犹如外出度假……”
身处转型期的中国,同样意味着我们生活在了一个“悲欣交集”(李叔同临终偈)的时代,新事物在生长,旧势力在发酵。所以,当人们欣喜于中国部分监狱“从神秘走向开放”,践行“狱务公开”,并允许公民定期参观监狱以消除“深牢”、“大狱”、“高墙”、“铁窗”等不文明的印象时,我们同样悲哀地看到,有的监狱进化成了“有钱人的疗养所”、“腐败分子的后花园”。马建国一时志得意满,真是应了影片《肖申克的救赎》里的那句著名台词,“……即使是在监狱里放风,他仍然像在自家院子里似的闲庭信步。”
9月7日,马建国再次站到了被告席上。据公诉人指控,2004年8月至2005年11月在川西监狱服刑期间,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马建国托时任川西监狱长的巫邦志、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提供违背监规的帮助和方便条件,经查实,马建国先后对上述人员行贿财物超过30万元。其中17万是为巫邦志还了购房款,此番光景,难免让人心生“狱中自有黄金屋”的慨叹。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监狱里通常设有检举制度,以接受申诉、控告、检举材料。人们的疑问是,除了监狱纪检、监察部门,还有独立于监狱系统之外的驻狱检察组负责狱务监督,为什么此事足足持续了一年半时间?显然,一个以“善治”为目标的社会不能仅靠“社会反响强烈”来实现权力监督。
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狱方涉案人员拿了纳税人的钱财,本是要做维护公民利益的“公仆”,没想到却为了一点贿赂与“工资”,甘心做了马建国的“私仆”,堂而皇之的理由竟然体现监狱的“人文关怀”。
“轻轻的,我走了,正如我轻轻的来……”马建国可以自由出入监狱,更向我们展示了另一个悖论——在监狱中,究竟谁在改造谁?显然,“身陷囹圄”的马建国不但没有真正接受社会的改造,反而用自己钱权交易的双赢逻辑改造监狱管理人员。
法国作家斯汤达曾在小说《红与黑》慨叹,“监狱里最大的不幸,在于犯人不能把自己的牢门关上”。透过马建国自由出入监狱案,我们所见证的则是另一种不幸,即,那些手眼通天的犯人可以把监狱改造成自由市场。当那些正在服刑的罪犯可以声色犬马、逍遥于监狱之外,公民对其誓死捍卫的法律尊严将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