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顶犯人

Publié le par XIONG Peiyun

熊培云/《新京报》

20046月,成都市金牛区原副区长、“红顶商人”马建国以挪用公款罪,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短短10余年间聚集数以千万计的资金,用马建国自己的话说,这一切都得益于自己的身份——官商。

无疑,“红顶商人”的存在,与中国转型不无关系,牵涉到权力与资本的重新划界。

然而,谁也不会想到,两年后当这位一度“落难”的“红顶商人”再次成为新闻关注的焦点时,却换了个身份——“红顶犯人”。如果说“红顶商人”指的是那些用权力驯服资本的人;那么这里的“红顶犯人”则是指那些用资本驯服权力的“阶上囚”,当然也应该包括那些能够继续通过权力影响权力的“落权者”。

200688日出版的《华西都市报》这样报道了马建国狱里狱外的“幸福生活”。

“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以在监舍存放现金和香烟,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公司事务,犹如外出度假……”

身处转型期的中国,同样意味着我们生活在了一个“悲欣交集”(李叔同临终偈)的时代,新事物在生长,旧势力在发酵。所以,当人们欣喜于中国部分监狱“从神秘走向开放”,践行“狱务公开”,并允许公民定期参观监狱以消除“深牢”、“大狱”、“高墙”、“铁窗”等不文明的印象时,我们同样悲哀地看到,有的监狱进化成了“有钱人的疗养所”、“腐败分子的后花园”。马建国一时志得意满,真是应了影片《肖申克的救赎》里的那句著名台词,“……即使是在监狱里放风,他仍然像在自家院子里似的闲庭信步。”

97日,马建国再次站到了被告席上。据公诉人指控,20048月至200511月在川西监狱服刑期间,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马建国托时任川西监狱长的巫邦志、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提供违背监规的帮助和方便条件,经查实,马建国先后对上述人员行贿财物超过30万元。其中17万是为巫邦志还了购房款,此番光景,难免让人心生“狱中自有黄金屋”的慨叹。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监狱里通常设有检举制度,以接受申诉、控告、检举材料。人们的疑问是,除了监狱纪检、监察部门,还有独立于监狱系统之外的驻狱检察组负责狱务监督,为什么此事足足持续了一年半时间?显然,一个以“善治”为目标的社会不能仅靠“社会反响强烈”来实现权力监督。

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狱方涉案人员拿了纳税人的钱财,本是要做维护公民利益的“公仆”,没想到却为了一点贿赂与“工资”,甘心做了马建国的“私仆”,堂而皇之的理由竟然体现监狱的“人文关怀”。

“轻轻的,我走了,正如我轻轻的来……”马建国可以自由出入监狱,更向我们展示了另一个悖论——在监狱中,究竟谁在改造谁?显然,“身陷囹圄”的马建国不但没有真正接受社会的改造,反而用自己钱权交易的双赢逻辑改造监狱管理人员。

法国作家斯汤达曾在小说《红与黑》慨叹,“监狱里最大的不幸,在于犯人不能把自己的牢门关上”。透过马建国自由出入监狱案,我们所见证的则是另一种不幸,即,那些手眼通天的犯人可以把监狱改造成自由市场。当那些正在服刑的罪犯可以声色犬马、逍遥于监狱之外,公民对其誓死捍卫的法律尊严将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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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犯事迹早已在成都地区流传,且其被曝光的经历也颇为离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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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国案很蹊跷的。他当时是成都国贸大厦的老总。中组部搞试点:商人做官,于是作为试点人物,当了官。后来出事后没人承担责任,说那时搞试点是中央的精神,没错。以后马案一直在地方包着,列出来的腐败事实只是冰山一角,因为涉及大批的官员,就没有查下去。所以他只判了16年,很得意的。如果判他死刑肯定供出很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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Ã
以前我经常想而今这个国家处处是骗子当家,看来真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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Ã
上海那个周正毅也如此在提篮桥监狱内“逍遥”了3年。现在看押他的监狱管理员俞金宝被开除公职,但大家都知道,这事没那么简单。<br /> 最后一句写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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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纪委爆炸案     死刑犯喊冤<br /> 从王小刚处购买炸药实施犯罪的五名被告,分别被福州市中院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而王小刚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福州中院无罪释放.面对这起蹊跷案件,公检法均"沉默是金".<br />      2001年6月24日上午8时43分,福州辖下的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室门口发生一起邮包爆炸案,致一人当场死亡.7月28日,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的司机吴昌龙被公安秘密抓捕后交待受陈指使,通过自己前姐夫杜捷生购买炸药实施犯罪的事实.<br />     9月13日,警方逮捕了陈科云及其妻子谢清.警方查明,杜捷生是从谈敏华和王小刚处购买炸药和雷管,"除王小刚在逃外,其余涉案人员全部落网."6.24"爆炸案成功告破.(据当年12月25日)"<br />     此案于2002年春节后被移送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先后几次退回福清补充侦查.2002年11月28日至29日,福州市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代理律师当庭提供了他们拍摄的陈科云累累伤痕的照片.<br />     去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第二次开庭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均已构成爆炸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上,陈科云和吴昌龙大喊冤枉,声称他们原来作出的有罪供述都是在"严刑拷打"下作出的,要求进行伤情鉴定.<br />      此前,王小刚已被抓捕归案,2004年12月10日,福州中院对王小刚作出无罪释放的判决.判决书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br />      被告代理律师质疑:"同一个案子,提供电雷管的被告被无罪释放,事实上已提示了对买雷管的陈科云,吴昌龙等人作出有罪判决是多么荒谬.没有王小刚提供的电雷管,如何制成炸弹?又如何实施爆炸?"<br />     5月17日至19日,记者辗转于福清市和福州市的公检法机关,对此案进行采访,但三方对案件具体情况均保持沉默.福州市检察院办公室江主任说:"这个案件很敏感,在办案过程中不是检察院一家说了算,所有环节都要经过市里的协调,因此对于媒体的采访,也必须由市里统一口径."<br /> (中国青年报)<br /> 摘自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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